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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关于公司与宜春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欣旺达:关于公司与宜春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2-20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宜春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系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和宜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动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而签署的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框架性、原则性和意向性约定。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项目合同签署、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具体内容“六、其他相关说明”。

  4、本协议所涉具体合作项目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于共同的发展愿望和相互契合的发展优势,经友好协商,在互信、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公司与宜春市人民政府(以下合称为“双方”)于2022年12月7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预计总投资165亿元,分期在宜春市建设锂盐、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回收利用等项目。双方将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共同构建从碳酸锂生产、锂电池关键材料到锂电池回收利用的产业链体系,助力公司巩固自身在动力电池行业的地位,促进宜春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本次签署的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项目明确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所涉具体合作项目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宜春市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机关

  履约能力分析:宜春市人民政府为地方机关单位,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宜春市人民政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宜春市人民政府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所涉具体合作项目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宜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推动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加速打造“五基地一中心”,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拟在宜春新建锂电产业链相关项目。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共同构建从碳酸锂生产、锂电池关键材料到锂电池回收利用的产业链体系,助力乙方巩固行业地位,促进宜春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乙方计划分期在宜春市建设锂盐、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回收利用等项目。
  甲方在资源保障、项目用地和相关政策上给予乙方支持。

    (二)合作内容

  乙方在甲方辖区布局锂电产业链相关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65 亿元。
  ①建设年产 30 万吨正极材料项目;

  ②建设年 50GWh 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③建设年产 5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协调乙方投资与合作项目作为政府重点项目,支持乙方与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2.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在不改变矿权权属的情况下,共同开发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或参股的矿山。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积极协调乙方及其控股公司获取碳酸锂采选冶一体化项目的生产指标,以及落地项目的能评、安评、环评等开工建设投产所需相关生产许可批复事宜。

  4、为有利于保障资源供应,市属国有企业与乙方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参与乙方(或乙方控股企业)在本协议下投资的锂盐、正极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和乙方(或乙方控股企业)分别占股 35%和 65%。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具体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如期完成合作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营业。

  2、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3、乙方承诺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4、乙方分别与宜春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具体合作内容。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或保证条款,均构成违约。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协议的生效日期。
  2、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四、《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是基于双方共同的发展愿望和相互契合的发展优势,旨在共同构建从碳酸锂生产、锂电池关键材料到锂电池回收利用的产业链体系,助力公司巩固自身在动力电池行业的地位。公司借助宜春的矿产资源及优惠政策和新能源锂电产业的发展机遇,有利于保障公司上游锂资源的供应,对降低公司上游原材料成本有积极影响;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新能源锂电材料上下游一体化战略,完善公司在锂电产业链的布局;有利于巩固公司在动力电池行业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利益。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未来随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框架性、原则性和意向性约定。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项目合同签署、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具体合作项目明确后,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近三年内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如下:

 序号              协议名称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与日

  1    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签署的《谅解备忘    2020年6月22日        正常履行中

      录》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与柳

  2    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    2021年11月10日        正常履行中

      资合作意向书》


      深圳市欣旺达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

  3    司与中能绿慧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    2022年1月21日        正常履行中

      的《合作框架协议》

      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与金圆

  4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    2022年1月21日        正常履行中

      协议》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伟新

  5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    2022年11月3日        正常履行中

      框架协议》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王明旺先生、王威先生因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导致二人合计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 1%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2-18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3、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肖光昱先生、曾玓先生均为公司董事,其所持有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 50,000 股、130,000 股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上市
流通。除此之外,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其他董监高无持股变动情况。
  4、本协议签署未来三个月内,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锁定期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锁定期即将届满,后续如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将按规定办理解锁和行权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梁锐先生涉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数量为120,000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曾玓先生涉及2022年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24,000份。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宜春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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