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登 记 ,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46850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70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NWODA ELECTRONIC CO.,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 2 号综合楼 1 楼、2 楼 A-B
区、2 楼 D 区-9 楼。
邮政编码:5181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379.95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优势,高质量、
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活动,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行业龙头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化经营,谋取股东财富最大化,把公司建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池、充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软件开发及销售;锂离子电池、蓄电池、蓄电池组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研发、生产、销售;移动基站、通信设备、电子触控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电解液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租赁;普通货运;(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表。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
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1 王明旺 62,223,300 44.13
2 王威 25,986,300 18.43
3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3,677,000 9.70
4 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 12,986,100 9.21
5 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4,230,000 3.00
6 王宇 4,103,100 2.91
7 王德昌 2,735,400 1.94
8 王林 2,735,400 1.94
9 蔡帝娥 2,467,500 1.75
10 唐菲 1,776,600 1.26
11 向立峰 1,508,700 1.07
12 陈冬仙 1,508,700 1.07
13 王华 958,800 0.68
14 肖光昱 620,400 0.44
15 项海标 620,400 0.44
16 孙威 549,900 0.39
17 李武岐 408,900 0.29
18 李灿辉 408,900 0.29
19 潘启州 408,900 0.29
20 蒋健 408,900 0.29
21 徐慎彬 408,900 0.29
22 赖杏 267,900 0.19
合 计 141,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379.9571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