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万孚生物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生物”)、自然人王继华、朱志华、赖远强、杨斌之间围绕 4 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属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 4 个诉讼案件,一审案号分别为(2019)粤
73 民初 1289、1290、1291、1292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上述 4 个诉讼案件(以下称“本案”)与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所涉 4 个案件(以下称“前案”)为相同案情的系列案件,均系公司前员工杨斌、赖远强自公司离职后入职万孚生物,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在权属认定上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前案与本案不同在于所涉专利为杨斌、赖远强入职万孚生物后所申请
的 4 件发明专利且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 月终审判决认定 4 件发明专利的
申请权归属公司,而本案所涉专利为杨斌、赖远强入职万孚生物后所申请的 4件实用新型专利。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 73 民初 1289、1290、
1291、1292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前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基于同一发明创造,故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与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同一主体。万孚生物、王继华、朱志华在本案诉讼中未能举出相反证据反驳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1、(2019)粤 73 民初 1289 号案
确认专利号为 201620275719.0、名称为“血气分析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归属理邦仪器所有,发明人为杨斌、赖远强。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2、(2019)粤 73 民初 1290 号案
确认专利号为 201620275714.8、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发明人为杨斌、赖远强。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3、(2019)粤 73 民初 1291 号案
确认专利号为 201620268606.8、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发明人为杨斌、赖远强。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4、(2019)粤 73 民初 1292 号案
确认专利号号为 201620268375.0、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属理邦仪器所有,发明人为杨斌、赖远强。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相关变更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0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重大诉讼详见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73 民初 1289 号)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73 民初 1290 号)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73 民初 1291 号)
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73 民初 129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