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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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在首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该期限内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减
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可能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至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