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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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鄂经贸企[2000]766号文批 公司是经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鄂经贸企[2000]766号文批
准,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准,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4200001141889。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714587800U。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承担连带责任。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