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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2-04-19

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批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但资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批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原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列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交易行为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由董事长决定的交易行为之外的其他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列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交易行为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由董事长决定的交易行为之外的其他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 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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