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片剂、硬胶囊剂、散剂、
口服溶液剂、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07 日);
医药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片剂、硬胶囊剂、散剂、
口服溶液剂、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07 日);
医药、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不设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不设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7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