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20-57-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
于 2020 年 08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49-09),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45 号)核准,本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7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7,67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15.71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83,159.28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0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11014933689004,截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96712.99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敏、漆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10909693410113、110909693410116、
110909693410909,截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9,780.46 元、
36,104.15 元、3,026,214.2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敏、漆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保荐机构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