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8-11-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02月13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7)。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03月09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海二路3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03
月09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3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3月09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03月08日下午15:00至2018年03月09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
286,086,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5,02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9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061,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股份1,061,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4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7,5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93%;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
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4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7,5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93%;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4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7,5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93%;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9,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
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9,3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4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7,5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93%;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5,93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票14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
权票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2,65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79%;反对144,4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07%;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