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6-53-04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693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舒泰神”)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21.6937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62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98元。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5-2017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卓越)/(优秀),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0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5年09月1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0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09月14日为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425.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5.98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4、2015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4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01.6万股,因而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115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为32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5年12月02日。
5、2015年1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蒋立新先生、孙燕芳女士两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5.98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6、2016年01月20日,公司完成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暂缓授予部分)》。公司此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2人,授予的股票数量为31万股,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6年01月22日。
7、2016年0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7名201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没有达到卓越或优秀的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15.98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8、2016年03月0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03月07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1.93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9、2016年03月28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因而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予对象为17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为41万股,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6年03月30日。
10、2016年04月23日公司完成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对7名201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没有达到卓越或优秀的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15.98元。
11、2016年0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6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7322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11.4176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