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16年0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6年08月23日通过公司官网(http://www.staidson.com)发布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08月23日至2016年09月0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