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
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
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
满一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
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
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
罚或处分外, 公司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