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3,779,800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52,517,400股变更为448,737,600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452,517,400元变更为人民币448,737,600元。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现行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聚 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 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起设立;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工商记,取得注册号为330100400005508的《企业法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人营业执照》。 3301004000055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邮政编码为31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2,517,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8,737,600
元。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利。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新增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2,517,400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8,737,600股,均为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值为人民币1元。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任何担保; (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