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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聚光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聚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将涉及云聚公司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上诉人(原被告单位):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云聚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云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云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根据曲靖中院裁定书,曲靖中院受理该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被告单位,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上诉人云聚公司的总经理及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使三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现金人民币 119 万元,上诉人云聚公司及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件最终裁定情况

  曲靖中院认为:

  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判已充分予以评价认定,二审中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云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截至2021年末,云聚公司总资产1275.66万元,占本公司同期总资产0.12%;净资产-722.42万元,占本公司同期净资产-0.18%;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41.08万元,占本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0.44%;净利润-1039.26万元。目前,云聚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原判决中确定的对云聚公司所处罚金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根据上述判决及涉及的主体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第10.5.3条、第10.5.4条、第10.5.5条所规定的因重大违法而强制退市的情形,并且亦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2)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其他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跟进判决的
后续进展情况,如涉及披露要求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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