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顾海涛先生、何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维屏先生、陈伟华女士、刘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维屏先生、陈伟华女士、刘菁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完成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附件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顾海涛先生,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 年武汉大学物理学本科毕业,2001 年武汉大学光学专业硕士毕业。2002 年加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总监,知识产权部总监。曾牵头承担或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多项,获得多项授权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次,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2 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 1 次。
截至本公告日,顾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源先生,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山东大学光学工程专业,后取得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工程物理学硕士。先后在美国公共健康管理联合会、美国 3M 公司、瑞士梅特勒-托利多、英国思百吉仪器几家跨国企业工作。2017 年加入聚光科技,现任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与科技仪器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何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维屏先生,195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 年第一届浙江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曾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和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负责人,现任浙江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所所长。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浙江省“钱江学者”和浙江大学“求是学者”特聘教授。1982 年浙江大学化学系毕业留校工作,先后获浙江大学环境化学硕士学位和东京农业大学应用生物化学博士学位。1990 年以来,先后在意大利萨萨里大学生物与环境科学系、美国农业部 Salinity 国家实验室、日本九州大学、日本东京农业大学、美国加州大学等留学和高访。
截至本公告日,刘维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华女士,196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法学教
授,兼职律师,仲裁员。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师,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校信息化与法制发展研究所所长,校妇联副主席(兼职)。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奖、市级杰出中青年法律工作者、市级优秀教师等荣誉。任浙江省竞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理事、浙江省网络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大立法专家库专家委员,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
截至本公告日,陈伟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菁女士,1957 年 11 月 6 日出生,党员,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MBA
导师。1982 年 1 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1982 年 1 月至 2004
年 2 月于青海大学任教。 2004 年 2 月至今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兼任杭
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