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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80 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通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聚光科技”)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
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渡科技”),于 2014 年 7 月 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因主
动减持和被动稀释,合计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由 38.94%减少至
33.60%,累计变动 5.34%,其中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以大宗
交易减持聚光科技股份比例为 1%。你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累计变动达到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股票交易, 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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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