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自本次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在二级市场回购了公司股票407,400股,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由9,610,000股增至10,017,400股,因此,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由442,907,400股减至442,500,000股。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关于“若未来在权益分派实施时,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则以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进行调整。”的原则,以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原则,调整后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452,5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10,017,400后的股本442,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184元人民币(即8,858,148.00元÷442,500,000股×10股,含税),共计派现8,858,148.00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仍为452,517,400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不参与分红的回购股份)×10股=8,858,148.00元÷452,517,400股×10股
=0.195752元,据此计算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752元÷10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95752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1年5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42,907,400股(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8,858,148.00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分配。若未来在权益分派实施时,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则以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进行调整。
(二)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1、调整的原因
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了公司股票407,400股,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由9,610,000股增至10,017,400股,因此,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由442,907,400股减至442,500,000股。
2、调整的原则
①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关于“若未来在权益分派实施时,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则以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进行调整”的原则。
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已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调整后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452,5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10,017,400后的股本442,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184元人民币(即8,858,148.00元÷442,500,000股×10股,含税),共计派现8,858,148.00元。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
452,5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10,017,400后的股本442,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18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016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37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包括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94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2 06*****869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3 08*****588 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21年7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后,按公司总股本452,517,400股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不参与分红的回购股份)×10股=8,858,148.00元÷452,517,400股×10股=0.195752元,据此计算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752元÷10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95752元。
2、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0年度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根据该方案相关规定,该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9.00元/股(含19.00元/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董事会将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对以上回购价格调整为18.98元/股(含18.9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含税)
=19.00-0.0195752=18.98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459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田昆仑、王春伟
咨询电话:0571-85012176
传真电话:0571-85012008
八、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