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1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用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00元/股(含22.00元/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度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2020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20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3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0.066%,最高成交价为17.1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98元/股,成交总金额5,113,831.15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披露的既定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和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实施细则》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6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成交量之和为109,560,59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