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3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10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用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3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制定相应计划并予以实施。若公司未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的,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于2018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具体内容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期限已经届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6,407,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42%,最高成交价为26.4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29元/股,成交总金额161,972,758.79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
3、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预案中的回购资金总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预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二、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查询,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之日(2018年10月16日)起至公司本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完成公告前一日(2019年10月30
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身份 变动期间 变动数量 交易方式
(股)
浙 江 睿 洋
科 技 有 限 控股股东 2019.03.21~2019.03.22 -3,017,900 大宗交易
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系其自主减持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该等减持行为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不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换届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公司已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的,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已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在已回购股份过户/注销之前,相应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年11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4、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公司未以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