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四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在本计划提出前30天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没有发生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
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的动议和实施,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第二条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
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且未
参加除本计划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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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
5.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
数量为916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总股数的2.0584%。其中首次授予826万股,预留90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预留股份数量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9.8253%。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生效后24个月内分期进行授予;逾
期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再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原则上每年度
只授予一次,实际授予前,如有必要,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第十二章规
定的调整程序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且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1%。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的首次授予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
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符合《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三条的规定。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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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
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
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20%、30%、50%。
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至首次授
予第二批解锁时点,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即首次授
予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50%。本计划生效后第12个月后至第24个
月内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至首次授予第三批解锁时点,即
激励对象可于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解锁所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00%。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未达到解锁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锁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8.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在公司满足如下业绩条件时分三
次解锁:
1)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
增长不低于20%,且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