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4-102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制定与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制定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制定、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担任。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六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二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十八 押权的标的。
条 权的标的。
第三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十三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十四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条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第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十五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条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院撤销。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第四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公
十一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条 议;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东会审议通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十三 保;
条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