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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1

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090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 1: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无效案件(案号:(2023)苏 03 民终 8647 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暂无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主要为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不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案件 2:公司与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案号:(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暂计 15000 万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作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已撤回起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准许撤诉,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
苏 03 民终 8647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之二),相关案
件均已撤诉。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 1: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无效案件(案号:(2023)苏 03 民终 8647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并通过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的议 2 案》的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可能产生的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一审诉至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驳回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上
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3-06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股东起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无效,且原告已撤诉不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二、案件 2:公司与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件(案号:(2022)苏 03 民初 775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 15000 万元。本案诉讼费、审
计费、鉴定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经慎重考虑,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已撤回起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准许撤诉,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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