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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066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无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主要为股东起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无效,不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苏0391民初3675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并通过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03民初775号)的议
案》的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可能产生的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26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公司”或“被告”)在上海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因本次董事会第二项决议--《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诗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2)苏03民初775号)的议案》的表决程序违反海伦哲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向贵院起诉,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苏0391民初3675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关于董事会决议的争议,反映的内容是(2022)苏03民初775号案件在起诉后是否应按照董事会决议撤诉。从一系列关联案件的全貌看,本质上仍然是对公司实控权的争议衍生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迎刃而解。为妥善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在关于实控权争议等关联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新一届董事会在2022年12月9日成立,实现了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和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自治权和决策机制是完整和正常的。因此,对原董事会决议是否继续还是变更撤销,完全可以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自治权予以解决,在此自治权未行使之前,司法权无需介入,也不宜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故,就前董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在目前公司治理已发生变化的新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本院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股东起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无效,不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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