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052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 增 条 款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 后 续 各
1 条 款 序 号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及 条 款 内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容 中 的 索
引 序 号 依
次调整,下
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2 公司合并;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5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