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ST海伦 公告编号:2022-02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集团”)发来的关于中天泽集团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丁剑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民辖终 71 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丁剑平
诉讼请求:
1.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向 原 告 支 付 《 合 作 协 议 》 违 约 金 暂 计
637,843,15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8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
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
丁剑平、机电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徐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出具《民事裁
定书》((2021)粤 03 民初 4949 号之一),裁定驳回机电公司、丁剑平的管辖权
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
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二、诉讼进展
1、机电公司、丁剑平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 民初 4949 号之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
粤民辖终 71 号),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地域管辖问题。中天泽公司依据其与机电研究所公司、丁剑平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主张机电研究所公司、丁剑平向中天泽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故本案为合同纠纷,并不涉及股东知情权、公司增资或公司决议,不属于公司类纠纷。《合作协议》第 11 条约定,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天泽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有效。中天泽公司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机电研究所公司、丁剑平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因公司增资引起的纠纷及公司决议纠纷,适用公司类纠纷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公司股东间的合同纠纷,其合同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