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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0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2-00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集团”)发来的关于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04 民初 2142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剑平

    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2、判令被告承担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损
失共 278,238.27 元;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
就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中天泽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21)苏 0391 民初 1866 号),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中天泽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
表决权委托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丁剑平因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 0391 民初 1866 号民
事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
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作出(2022)粤 0304 民初 2142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具体如下:

    原告:丁剑平

    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立案,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或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认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存在以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诉请判令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将海伦哲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
财务U盾、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等全部返还给公司,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禁止七位被告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司关键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经开区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起诉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案件(2021)苏039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伦哲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所涉上诉行为在实施后使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对其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1)苏039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所涉的法院裁定或判决将有助于公司恢复正常的公司治理状态,推动公司后续规范运作和发展,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自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后,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收到第一份正式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已于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披露工作。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及独立董事黄华敏、张伏波、杜民均签字同意该公告事项,但由于公司被丁剑平等人强抢公章后组成临时监管小组非法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以及董事马超、邓浩杰不同意提供签字页,拖延至今未能予以及时披露。
    (二)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

    1、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
之规定,(2021)苏0391民初4910号《民事裁定书》事项仅涉及禁止被告七人使用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理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事项均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并非必须披露事项,况且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已阐明公司公章、证照等依然在原定岗人手中保管、使用。

    2、上述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书”等内容,为金诗玮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办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金诗玮代表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提交《民事起诉状》后,当日即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裁定禁止七位被告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不得以申请人名义进行以下事项:

    (1)办理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司关键信息的工商变更手续;

    (2)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对公司组织架构及公司财务总监、综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进行调整,新增、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

    (4)转让子公司股权、变更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5)出售申请人及子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

    (6)作出通过上述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定)。

    后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释明,金诗玮于2022年1月6日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其行为保全的申请,修改后的行为保全申请为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司关键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徐州经开区法院就该行为保全申请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391民初4910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公司证照返还一案中,申请人海伦哲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司关键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申请,申请人海伦哲公司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伦哲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所涉上诉行为在实施后使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对其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丁剑平、张秀伟、栗沛思、尹亚平、郭晓峰、邓浩杰、马超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属于股东之间关于表决权委托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认为:

    根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末尾处结论意见:“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则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方被解除,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解除前,中天泽集团
仍可依约定独立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56629号之一),禁止丁剑平、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就其所持有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对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提出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议案,对相应的提案、议案进行表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也向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本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按丁剑平撤回起诉处理,故中天泽集团仍可以依合同约定独立行使丁剑平授权股份的表决权。

    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1、公司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已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于2022年1月20日向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解除表决权委托的补充通知。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提起诉讼。该诉讼尚在诉讼程序中,具体结果以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为准,可能对公司控股权归属产生影响。2、我们只对本公告中我们自己发表的意见内容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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