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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0

海伦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29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民辖终340号),驳回了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诉状等文件,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同时,两原告申请行为保全,立即中止该股东大会部分决议中(一),(二),(九),(十)-01、02、03、04, (十一)-01、02 (十二)项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撤回了“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的诉讼请求,仅保留了“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其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雨华、陈悠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前述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二),驳回了公司关于行为保全的复议请求,要求公司立即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该《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剑平

  原审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院有限
公司、丁剑平、原审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19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江苏省机电研究院有限公司、丁剑平在起诉状中将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的规定,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原审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认为自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选择以第三人的身份接受原审法院管辖,参加到原审原告江苏省机电研究院有限公司、丁剑平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或者作为原告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在一审诉讼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第一项即“驳回被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即“驳回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由于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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