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03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收到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集团”)发来的关于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3 民辖终 202 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剑平
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2、判令被告承担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损失共278,238.27元;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就表决
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中天泽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2021)苏 0391 民初 1866 号),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
委托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诉讼进展
1、丁剑平因与中天泽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 0391 民初 1866 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丁剑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东丁剑平就解除表决权委托起诉公司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尚在诉讼程序中,具体结果以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为准。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就解除表决权委托起诉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尚未收到,但该案与丁剑平诉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性质类似,待收到法院裁定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