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09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诉状等文件,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2、经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释明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撤回了“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仅保留了“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
3、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被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驳回第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公司正在考虑就上述裁定进行上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或后续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在诉讼当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