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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就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2021/05/12)

公告日期:2021-05-12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就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2021/05/12)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04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就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集团”)的通知,称其近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

  中天泽集团近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案号(2021)苏 0391民初字 第 1866 号,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同时收到原告为丁剑平、被告为中天泽集团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丁剑平

  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
  2、判令被告承担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损失共 278,238.27
元。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
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45,221,332 股(占总股本的 4.34%)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被告行使。

  作为委托人,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
通知被告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现依法请求贵院确认前述委托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理由如下:

  1、委托人具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不经受托人同意,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所涉协议的内容为原告将其在海伦哲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给被告行使,属于委托合同。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2021 年 3 月 31 日,海伦哲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日,海伦哲与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了非公开发行。从形式上看,海伦哲与深圳中航基金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了终止协议,但从本质上看,签署协议时被告已经实际控制了海伦哲,并非海伦哲与深圳中航基金协商一致终止协议,而是被告与深圳中航基金终止了协议。所以,实质上仍是被告不再认购海伦哲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且被告作为受托人,损害委托人作为海伦哲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约,表决权委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鉴于被告已损害了原告作为委托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及第九百二十九条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 278,238.27 元。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表决权委托情况的说明

  2020 年 4 月 12 日,江苏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研究所”)与中天泽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机电研究所拟将所持 52,046,0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转让给中天泽集团;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及
2020 年 4 月 17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机电研究
所拟将其所持 162,822,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4%)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
托给中天泽集团行使;2020 年 4 月 17 日,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丁剑平拟将其所持 45,221,3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
委托给中天泽集团行使;2020 年 4 月 17 日,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签署了《一
致行动关系声明函》,各方声明:中天泽集团与丁剑平、机电研究所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中天泽集团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被委托表决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表决权,且无需丁剑平、机电研究所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截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2020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2、2020-061、2020-063)及相关文件。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东丁剑平已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结果以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为准。

  中天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股东丁剑平就解除表决权委托提起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中天泽集团行使表决权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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