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海伦哲 证券代码:30020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一九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相关融资协议尚未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配资及配资规模存在不确定性;
4、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并达到公司考核目标的在岗工作员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4、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员工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采取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募资设立,将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在存续期之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6个月内,该资产管理或信托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资产管理或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海伦哲、本公司、公司 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海伦哲股票、公司股票、标的股 指 海伦哲普通股股票,即海伦哲A股
票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 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持股计划 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草案 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目录
声明.......................................................................2
风险提示.....................................................................3
特别提示.....................................................................4
释义.......................................................................6
目录.......................................................................8
第一章总则..................................................................9
第二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0
第三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12
第四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13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第六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20
第七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22
第八章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23
第九章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的主要条款...................................24
第十章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25
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 .......................................................26
第一章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深化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确认标准: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并达到公司考核目标的员工。
(3)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