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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8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码:2016-085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首次授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的议案》。上述会议决定授予76名激励对象象1,971万股股票期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6日,行权价格为8.26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登记完成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1,971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伦JLC3,期权代码:036194。
    5、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朱斌、黄健、刘明贤、胡界、钟方亮持有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共计90万份,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全部为首次已授股票期权,期权简称:海伦JLC3,期权代码:036194。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6年5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向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的90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16年5月12日完成注销手续。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决定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364,925,2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含税)元。2016年5月30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工作。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或者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派息相对应的调整公式:P=P0﹣V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中每股派息额为0.015元,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可得:
    调整后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8.26元-0.015元)=8.245元。
    三、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5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此次就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四、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董事会调整首次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