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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8-2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8月26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问询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5年8月26日,该授权日不违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8月26日,并同意76名激励对象获授1,971万股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乔吉海                                          耿成轩
      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