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宇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5名,所持股份144,137,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5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1名,所持股份143,692,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90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4人,所持股份4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何宇飞先生、王子平先生现场投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张洋先生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对该议案的投票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表决,选举何宇飞先生、王子平先生、熊海涛女士、张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徐坚先生、黄书敏先生、龙成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非独立董事何宇飞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2)、非独立董事王子平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3)、非独立董事熊海涛女士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4)、非独立董事张洋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5)、独立董事徐坚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7)、独立董事龙成凤女士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082,57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蒲莉律师、司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