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较好的满足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200万元以内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人员信息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郑荣富、刘国军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郑荣富:201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公司等年度审计等工作。
刘国军: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起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公司等年度审计等工作。
(三)业务信息
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09,837.8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签字合伙人:郑荣富,2013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国军,2013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5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0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洪梅生,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
(五)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及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并对其2022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经审核,公司审计委员会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大华在审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勤勉、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