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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翰宇药业: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李瑶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205人调整为204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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