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翰宇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17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翰
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3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翰宇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变更后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翰
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7年2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位,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9日,截至2017年3月9日,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4、2017年3月22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翰
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5、2017年3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7年6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24日,首次授予价格9.04元,
授予登记共56人,授予登记股份1,635万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
年6月13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18,342,540股变更为934,692,540股。
7、2018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确定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完成授予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30%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0%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满足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已经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解除限售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7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
B、C三个档次,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系数 系数≥1 0.8≤系数<1 系数<0.8
考核等级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已经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目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 经审计,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
一个解除限售期 亿元 为1,246,233,503.67元
(四)个人绩效
根据2017 年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本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