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9.04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包括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获授总量占授 获授总量占
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予总数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
(万股) 比例
1 袁建成 董事、总裁 180 8.57% 0.20%
2 陶安进 副总裁 60 2.86% 0.07%
3 YUPINXIANG 副总裁 60 2.86% 0.07%
4 CHEN SANYOU 副总裁 60 2.86% 0.07%
5 杨俊 副总裁 60 2.86% 0.07%
6 魏红 财务总监 60 2.86% 0.07%
7 朱文丰 董事、董事会 60 2.86% 0.07%
秘书、副总裁
8 刘剑 副总裁 60 2.86% 0.07%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1,225 58.33% 1.33%
(58人)
预留部分 275 13.10% 0.30%
合计(66人) 2,100 100.00% 2.29%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完成授予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30%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5%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 20%
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解除限售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7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9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3.5亿元;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净利润合计
不低于24.5亿元。
(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系数 系数≥1 0.8≤系数<1 系数<0.8
考核等级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三)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袁建成、朱文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会议中回避了表决。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17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变更后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袁建成、朱文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会议中回避了表决。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变更后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认为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7年2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位,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9日,截至2017年3月9日,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4、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