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证券代码:300199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17年 2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药业”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翰宇药业A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8,342,540 股的 2.2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25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8,342,540股的1.99%,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90%;预留限制性股票275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股本
总额918,342,540股的0.3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1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 30%
限售期 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 25%
限售期 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 25%
限售期 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 自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 20%
限售期 成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A、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30%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25%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25%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 20%
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B、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30%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40%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至预留部分限 30%
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4元/股,授予价格不
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以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
较高者。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七、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17-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9亿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亿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A、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授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9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亿元
B、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予,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9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亿元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业绩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八、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