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陈志良先生和林惠霞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建福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且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情况
监事会主席:陈志良先生
其他非职工代表监事:林惠霞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陈建福先生
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
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和《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况。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监事换届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张晓莉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林伟鹏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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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日,张晓莉女士持有 1,600 股公司股份,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林伟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张晓莉女士任期届满后仍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监事会对其任职监事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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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陈志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49 年生,本科学历,1974
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74 年 8 月至 1976 年 12 月就职于福建
惠安人民银行;1977 年 1 月至 1995 年 11 月就职于国家农业部厦门水产学院,
其中 1986 年 1 月至 1995 年 11 月任厦门水产学院党委副书记;1995 年 12 月至
2010 年 3 月先后任集美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2011 年 12 月至今任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陈志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林惠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4 年生,本科学历。2004
年至 2006 年,任福建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助理、设计师;2006 年至 2012年,任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设计分院办公室主任、建筑工程师;2013年至今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总监。
截至目前,林惠霞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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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陈建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 年生,本科学历。2004 年 7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市政、建筑管道项目部主管、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2014 年 3 月至今,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
截至目前,陈建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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