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及《公司章程》、《公
司2013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施的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67元,授权日为
2014年5月7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以及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3、同意向 8名激励对象授予133.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67元,授权日为 2014 年5月7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鸿雁 王 斌 尹公辉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