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12-073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老河口市城区段绿化景观及一中用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
程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2012 年 12 月 6 日,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本公司”或“乙方”)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签署了《老河口市城区段绿化景观及一中用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工程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工程”),本
工程预计总投资约 3.5 亿元人民币,实际金额以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
量结算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上述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湖北省襄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
位于湖北省西北部边缘,东北部与河南省邓州市接壤;北部与河南省
淅川县相邻;东部、南部毗邻襄阳县;西北部连接丹江口市;西部和
西南部以汉水为界与谷城县相望。老河口因地处汉江故道口而得名,
扼鄂、豫、川、陕四省要冲,素有“襄陨要道、秦楚通衢”之称,全市
总面积 1032 平方公里。2011 年末,全市总人口为 53.31 万人。2011
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165.57 亿元,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 9.96
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95.06 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老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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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http://www.lhk.gov.cn/)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的主要情况
1、项目名称:316 国道老河口市城区段及其延伸段绿化景观工
程。
2、项目地点:老河口市。
3、项目范围:(1)316 国道老河口市城区段改造部分(环四路
—汉十高速路口);(2)老河口市南部新城新一中校区建设用地重金属
污染异地治理。
4、协议总金额:预计总投资约 3.5 亿元(以实际合同约定及结算
审计结果为准)。其中一期工程(316 国道老河口市城区段改造部分
景观绿化工程(环四路至电站路)及老河口市南部新城一中校区建设
用地重金属污染异地治理)约 2 亿元;二期工程(316 国道景观绿化
延伸工程,电站路至汉十高速路口)约 1.5 亿元。
5、项目工期:一期工程初步确定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完工,
二期工程初步确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完工。具体实施期限按
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二)合作原则、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以下基本前提条件实施 BT 模式项目运作:
1、对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 BT 工程项目的投资年回报率为 9%;
具体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以双方在该项目的 BT 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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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投资回报率的计取期间始自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的具体项
目 BT 协议约定之日,终止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回购款之日。
3、甲方对项目的回购期不超过 36 个月,回购期起算时间为项目
交工日;回购款及其相应的乙方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内分三次支付,每
次的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在具体项目的 BT 协议中约定。
4、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投资、分期设计、分期施工、分期结
算、分期回购。
(三)工程造价及设计费的计取
1、工程造价原则上按湖北省现行定额全额取费。材料价参照《襄
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中老河口市的价格信息执行,没有信息价的参照
老河口市及周边县市的市场价予以调整。施工合同签订前编制预算造
价书,预算造价书应经甲方财政部门评审认可。
2、设计费的计取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 1 月 7 日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相关条款执行。
(四)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项目的合法性及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确
保乙方作为投资方合法地签订本项目设计及施工合同。
2、乙方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投入足够资金用于实施项
目的建设工作。
3、甲方按约定条款对乙方投资工程款作回购支付,以商定方式
给予乙方作融资担保或为乙方投资工程回购款的支付作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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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投资资金监管及回购款保障
1、双方在签订项目 BT 合同后,乙方在老河口市设立全资子公司
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并由项目公司开设专用投资账号,账号内资金全
部用于项目的建设支出,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2、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前期费用包含用于该项目的土地的征收、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勘探设计的支出。双方约定项目的前期资金总
额不大于各期实际合同金额的 25%。
3、甲方委托有关单位以相关产权抵押作为对乙方建设资金融资
支持和还款保障。用于融资支持及还款保障的相关产权以协议方式抵
押至乙方融资的银行。
3.1、用于融资支持及还款保障的相关产权的估值不小于各期合
同总额。各期合同总额含前期资金、工程建设资金、及其约定收益之
和。
3.2、由甲方资产抵押产生的银行借款资金只能用于本工程的建
设支出,不得挪用或另作它用。
3.3、甲方完成资产抵押后,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将由乙方筹集,
除工程增加原因,甲方可增加资产抵押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增加融
资抵押物。
3.4、用于融资支持及还款保障的相关产权的估值,由乙方融资
银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或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参照银行业及
担保业的相关程序、条款执行,并签订抵押协议。
(六)投资收益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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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约定条款取得投资收益。甲乙双方核定乙方实有投资额及
出资时间,按照年收益率 9%计算。所有投资款从乙方支付的前期投
资款到达甲方账号或乙方专用投资账号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实际还
款之日。
(七)乙方投资款、投资收益的支付
1、各期工程前期资金投资的偿还:
甲方应在乙方各期工程首笔投资款(前期费用)到甲方账户之日
(或支付至双方共管的甲方银行专户内)的次年同月同日一次性偿还
全部投资本金,并同时偿还前期资金的全部收益。各期工程前期资金
的投资及投资收益的回购与工程进度不挂钩。
2、工程资金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回购:
2.1、各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第一次在各期工程完工验
收三个月内支付投资款的 40%;第二次在第一次应支付日次年同月同
日前,支付投资款的 30%;第三次在在第二次应支付日次年同月同日
前支付剩余款项。(投资利息及收益同投资款同期偿还,以资金实际
到账时间分笔分段计算)
2.2、各期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必须在各期工程第一次回购支付前
完成(即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论什么原因,审计在不违背审计
法规定的前提下,不影响回购款项的支付。如在支付前没有完成结算
审计,甲方应按已确认的各期投资款额度进行支付,直至结算审计工
作完毕。
2.3、若各期合同工期已满各期工程尚未全部完成时,甲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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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满后三个月内按乙方已完成的投资额进行首次回购;剩余工
程的结算支付,甲方按第 2.1 条方式支付。
3、工程分期实施,投资款、投资收益的偿还同样按工程分期偿
还。
(八)保障程序的启动
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回购款,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
处理甲方用于本工程的支付担保物(即用于融资支持及还款保障的相
关资产)。
(九)甲方在处臵已经抵押(乙方指定银行)的资产、权益时,
须先以抵押臵换或付款方式解除抵押。否则,须事前与乙方商定并签
字确认,其收入须接受乙方监督,并首先保障用于支付乙方为本项目
投资的收益。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上述时间表进行支付回购款,甲方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即从应支付之日起甲方对该笔应支付回购款为基数,按人民银
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罚息,直至该笔投资资金及其收
益完全支付之日止。
2、乙方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和责任,按合同总价款 5%承担
违约责任。
3、工期的延误的责任
3.1、在施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方便并负责协调其
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在合同工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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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乙方有权要求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剩余工程的投资及还款双
方另行约定。
3.2、在施工期间,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延期遇有物价上涨甲
方不承担责任并可延期支付回购款。
四、本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工程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为 3.5 亿元,占公司 2011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5 亿元的 42.42%;本工程一期工程初步定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完工,二期工程初步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完工,
对公司 2013 年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协议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
行本协议对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3、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公司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意向性合作协
议。如公司未能通过规定程序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