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12-028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的概况
2012 年 6 月 6 日,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
汉生态”或“乙方”“本公司”“ 承包人”)与广东梅县公路局(以下简
称“甲方”或“发包人”)签署了《国道 205 线梅县扶大至南口佛坳岗段
旅游绿色景观大道工程 BT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合同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 109,982,185.00 元,由乙方作为本合同 BT 模
式的主办人和总承包人。
二、合同甲方介绍
甲方广东梅县公路局,办公地址为广东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府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绍清,主要负责全县省养国、省、县道公路建设,公路养
护,路政管理;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年票收费工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2011年度本公司未承接该业主工程。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工程名称:国道 205 线梅县扶大至南口佛坳岗段旅游绿色
景观大道工程 BT 项目。
2、工程建设地点:梅县扶大、南口(含科技路、世纪大道)。
3、工程规模:国道 205 线长 14.252km,包括路面工程、路灯工程和
绿化工程等;科技路长 1km、世纪大道长 1.2km, 包括路面工程、绿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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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
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梅县发改[2012]48、70 号。
5、资金来源: 由承包人负责投资,发包人负责回购,回购价款由
县财政支付。
6、本合同工程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 天。拟从 2012 年 6 月 15 日开始
施工至 2012 年 9 月 25 日前完工。
7、本合同项目工程造价:本合同的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
109,982,185.00 元。
8、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得超过梅县发改局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如
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程造价应严格按梅县人民政府文件 (梅府
[2010]35)号文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依据国
家相关规定相应的工程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为基准价,并按中标下浮
率下浮后进行结算(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3)建设材料(独立费)、苗木等价格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工程结算时,凡梅州市信息造价上有公布的材料,如水泥、钢材、
砂石、管线等,按同期同类《梅州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结算。
②《梅州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的材料(独立费),如大型苗木、
路灯及相关的设备等,不得突破梅县公路局编制或认定的预算价格,并
在购买前由施工单位报价,经县公路局、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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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核实并签证后方可实施。上述三方签证的价格作为结算主要依
据,梅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将对签证单价进行复核并最后确定结算价
格。
(4)工程价款调整条件:
①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
②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③后继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条件。
(5)发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由承包人送齐完整结算资料
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6)如果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送齐完整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造价作为结算造价。
(7)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及时提交完整结
算资料。
9、甲乙双方的承诺事项
甲方承诺:
(1)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工作,
采用分阶段进行的方式,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如受个别征地、拆迁及管
线迁移制约,在不影响整体运行的情况下,具备验收条件,甲方应组织
工程交工验收。
(2)投资支持:由梅县财政局出具的回购承诺函;梅县人大常委
会的本项目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等相关文件。
(3)回购价款支付:
A、投资利息:按乙方投资转入指定专项银行账户之日的金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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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投资利率为合同签订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含三
年)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6.65%)上浮 20%,投资利息按银行的计算方
式进行。
B、投资回报率:1.5%(乙方中标回报率);
C、回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回购期为 2 年分 4 期支付,甲方按平均
法的方式偿还所有费用,对项目进行回购,回购价款由县财政担保支付。
D、回购条件:在工程完工三个月后且工程交工整体验收合格并交
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开始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但若非甲方责任原因的其
他原因造成未能按计划交工验收的,延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开始支付。
若因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工作延误的,回购时间不予延迟,回购基数暂按
本工程经确认的投资总额执行。其它各期支付日按第一回购款支付日每
期顺延六个月。
E、回购基数:指乙方投资并转入财政专用账户资金总额,回购基
数以核定的造价及其他前期费用总额为准。
F、回购方式:
第一次回购款=回购基数×25%+回购基数(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分
笔分段计算)×结算期天数÷365×(投资利率+回报率)。
第二次至第四次回购款=回购基数×25%+(回购基数-累计已回购基
数)×结算期天数÷365×(投资利率+回报率)。
结算期天数为资金实际到账时间至本次回购支付日累计天数。
乙方承诺:
(1)按工程建设计划要求,乙方如期将投资款以分步入账的形式
汇入梅县财政专户后,再由梅县财政局拨付至甲方专户。乙方在支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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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投资款前,甲方除办理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外,必须同时提供梅县财政
局已完成拨付至甲方专户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审批表复印件,梅县财政
局应在收到乙方每笔投资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金拨付至甲方专
户。乙方支付的首期投资款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汇至指定的专项银行帐户。建设单位管理费、工可编制费、
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交竣工验收费和其他前期工作费从投资款中
支付。甲方专用银行账户须由乙方与甲方进行共同监管,以确保乙方投
入资金专款专用。
(2)从项目合同文件生效之日起计划工期 100 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
图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
除外。
(3)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
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0、主要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回购方式支付回购款或逾期未付清回
购款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年同期一至三年 (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
四倍支付罚息。
(2)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除外,乙方未能按本协议
工期和质量完工,按未完成部分工程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年同期
一至三年 (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罚息。
(3)甲乙双方未能按本协议承诺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
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严重违约的,除赔偿损失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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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履行对铁汉生态的影响
1、该项目合同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13.33%,合同履
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合同建设工期约为 100 个日历天,对
公司 2012 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铁汉生态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1、由于该项目是 BT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资金,
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本项目施工受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
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七、备查文件
《国道 205 线梅县扶大至南口佛坳岗段旅游绿色景观大道工程 BT
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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