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费伟炳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费伟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