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02 月 0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22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决定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 7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02 月 0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0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