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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5 深市 长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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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7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增加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已于2018年9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至2018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4,636,0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44.9004%,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45.9712%。其中,中小股东0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0000%,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0000%。(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12(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1569%,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1606%。其中,中小股东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1569%,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1606%。(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95,316,1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45.0573%,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46.1318%。其中,中小股东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1569%,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16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950,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30%;反对3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6.3020%;反对3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3.6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海河基金合伙权益转让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参会的关联股东李莉、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2,092,1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64%,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5.2180%。其中,中小股东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9%,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1606%。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63,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126%;反对30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96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1.6836%;反对3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3757%;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9407%。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庆军、贾棣彦

    3、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