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先认可函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关于公司与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获得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并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向公司进行问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先认可函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靳庆军(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