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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3 深市 佳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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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3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夏如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229,408,47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1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3,532,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65,87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2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93,598,667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17,348,862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股份85,506,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629,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6人,代表股份65,87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2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295,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 7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39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7%;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弃权 7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208,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26%;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 1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305,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弃权 1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23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 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334,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9%;反对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弃权 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方诗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