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8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474,712,459 股*0.500000 元/股=237,356,229.5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总额/公司总股本=237,356,229.50 元/506,901,310 股=0.468249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0.468249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的股本
474,712,45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000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237,356,229.5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在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
32,188,851 股后的 474,712,4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3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3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49 潘磊
2 00*****248 徐爱平
3 08*****143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3 月 23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3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咨询联系人:麻丹华
咨询电话:0755-21674251
传真电话:0755-21674250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