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16-061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古Ergel-12区块重大合同进展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进展情况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能恒信”或“公司”)海外全资公司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MART OIL INVESTMENT LTD.以下简称“智慧石油”)于2016年9月9日与蒙古国矿产石油局在乌兰巴托签署《Ergel-12合同区产品分成合同》。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取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通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凭证,完成公司向智慧石油增资3600万美元的审批。目前智慧石油正在办理蒙古国当地运营公司设立及向蒙古国国家中央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勘探许可证。
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放募集资金,用于开展蒙古国“Ergel-12区块勘探开采项目”。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6号文《关于核准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1.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9,2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52,078,686.38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77,121,313.62元,该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40号验资报告。
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IPO两个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投入
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石油勘探地震数据处理中心项目”与“石油勘探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约1402万美元通过增资BVI子公司对外投资用于实施蒙古国“Ergel-12区块勘探开采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金司南能源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OLDEN COMPASS ENERGYLIMITED)(以下简称“金司南”)、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MARTOIL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智慧石油”)(协议中潜能恒信、金司南、智慧石油统一简称“甲方”)、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方”)分别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经潜能恒信于2016年6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以及潜
能于2016年07月0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潜能恒信
将两个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包括本金人民币53,573,600元及其利息)(以下
简称“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向其全资子公司金司南增资,同时同意金司南向其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增资不超过3600万美元,不足部分由自有资金补足。
甲方分别在或正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统称为“专户”),账号分别为:
潜能恒信专户账号:[人民币账号: 626-190565-011 ]。
金司南专户账号:[美元账号:191-000173-691、人民币账号:
811-000165-696 ]。
智慧石油专户账号:[美元账号:191-000116-691、人民币账号:
811-000173-696 ]。
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开展蒙古国“Ergel-12区块勘探开采项目”,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王亮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在对丙方指定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印章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在丙方已经符合第四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11月23日